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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变更后,女子起诉变更离婚协议未获支持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生活,随后女方以男方再婚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在获得法院的支持后,女方又想以儿子抚养权已经变更为由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当时和前夫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上海离婚律师明确指出,本案此种情形下女方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推翻原有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刘某和魏某于2004年10月结婚,2006年7月生一子魏某某。双方在2009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魏某某由魏某抚养,双方共同承担魏某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共有私房两层归魏某所有,魏某给付刘某折价款80000元;其余财产平均分配。离婚后,魏某于2011年1与杨某结婚;而刘某一直未婚。2012年2月份,刘某以魏某再婚后不利于魏某某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2012年4月份法院最终判决魏某某由刘某抚养。2013年3月份,刘某以在2009年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时,由于魏某某由魏某抚养,刘某在分割财产时考虑这一因素,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只分得了一小部分,现抚养关系已发生了变更,导致推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故刘某也就不应再按基于特定情形下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获得离婚财产中的少部分,而应获得当时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及汽车的一半份额,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共同财产。魏某认为两人离婚协议已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刘某在未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协议的情况下,请求重新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自己对刘某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抚养关系的变更与已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必然联系,不影响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两者互为独立,且财产分割协议已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抚养关系的变更能否导致离婚协议中财产的重新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是基于特定的事实而订立,当特定事实发生了变化,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双方提出变更或撤消合同,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抚养关系发生了变化,也就致使原告同意协议中明显不公平分割财产的特定事实的基础已发生了变化,如再按以前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情况,对原告来说显失公平,况且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出发,也应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以抚养关系发生变更,导致推翻了原离婚协议的内容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的规定,即使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相关甚大,但是财产分割协议的撤销权和变更权是法律明文规定所限制的,所以在未出现一方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时,财产分割协议是不能因子女抚养权的变更而被撤销或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被撤销或者变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第二、由受欺诈或者胁迫的一方提起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第三、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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