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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多年可以离婚吗?

【案件】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 1998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XX(1996年1月8日生)。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 1998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XX(1996年1月8日生)。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育。无财产外债纠纷。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可得到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已超过二年,原告起诉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自愿自行抚育子女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认可。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XX随原告同居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调解,调解不成判断是否达到离婚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可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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