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07年8月10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同年10月原告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07年12月11日撤回起诉。2008年1月17日被告到原告娘家叫原告回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受伤。原、被告典礼时被告给原告彩礼款11000元,原告娘家陪送被子2条、床单2条、枕巾含枕套2对,以上物品现在被告处。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评析】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10日内返还彩礼款3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论费用200元,共计5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审理】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可以请求离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协议处理离婚及财产分割问题,包括彩礼钱的归还。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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