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2年9月份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男孩张XX(2003年9月28日出生),现双方已分居。
【案件焦点】非婚生子女张XX的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男孩张XX(2003年9月28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从2010年开始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2 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于每年1月1日给付)。
二、被告每月探视一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若父母双方感情破裂,可以制定协议和平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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