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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出打工,关系不合,是否可以请求离婚?

【案件】原、被告于1994年底登记结婚,1995年年10月20日生长子韩开(化名),2000年3月10日生次子韩许(化名),近年来,原、被告除过春节回来外,均外出打工,两个孩子由其爷、奶代养,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引起纠纷。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94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结婚,后生育两个男孩,大的叫韩开,13岁,小的叫韩许,8岁,2001年8月份我做了绝育手术,三年来,我和被告都外出打工,两个孩子由其爷、奶代养,孩子的食、衣及购置家中电器均由我一个人付出,被告不但不给我钱,还向我要钱,由于打工各自一方,我们之间的感情渐渐淡薄,每年春节回来,他对我无理找事,动不动就连打带骂,他的父母也不让和两个孩子在一起,不让我见两个孩子,他家人动不动就去我娘家闹骂,使我有家不能回,我要求和他离婚,我抚养小儿子韩许,让他拿抚养费,我的嫁妆及婚后我购置的电器等我自愿放弃,留给大儿韩开使用。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因与期不在一起生活,过节相见又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长子韩开由被告抚养,次子韩许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共计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结婚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上的,缺少沟通的夫妻生活带来的更多是不信任,不理解和争吵。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更应该好好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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