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9月15日
上海诉讼离婚律师网logo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上海离婚律师]听与他人的通话录音怀疑其出轨,能离婚吗?

【案件】原告华学(化名)与被告黄登(化名)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8年11月13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夫婚感情较好,于1990年07月09日生育长女、1994年05月04日生育一子。婚后原告在外做生意,被告在家持家带孩子,2008年08月07日被告将自己与别人通话的电话录音交给原告,原告听后认为被告与第三者有爱昧关系,影响了原、被告的正常夫妻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08年08月28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和抚养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并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50000元。
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东街道办事处路X号房屋一幢。有共同债权55000元和共同债务200000元。
【案件焦点】
1、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2、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存在争议
3、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如何分割和分配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
1、原告华学与被告黄登虽系自由爱结婚,婚后的夫妻感情也较好,并生有一子一女,但由于双方不注重婚后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为了维持家庭生计常在外跑生意,被告在家持家带孩子,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提出只要财产处理得合理,离婚可以考虑,故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婚生子女跟随谁一起生活的问题,在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两个子女都愿随原告一起生活,由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但长女华欢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子华启迪属未成年人,本院考虑到原告抚养孩子的条件优于被告,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的婚生子华启迪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承担抚养费,鉴于双方均系非业户口,其支付标准可参照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即10876元/12/2=453元(每月)。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位于东街道办事处路X号房屋一幢进行了折价,其总价值为10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60000元债务,在庭审中被告只知道并只认可有债务200000元,其于的6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只确认20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共同债务,关于房屋分配,介于已考虑由原告抚养子女,且房屋又不便分割,可考虑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给被告相应房屋款。
4、共同债权55000元由原、被告各分享27500元。
5、关于原、被告在庭审中均提出双方均有第三者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请求,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佐证,仅凭当事人的几份证人证言难予确认。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华学与被告黄登离婚。
二、婚生子随原告华学一起生活,由被告黄登每月支付抚养费453元,从原、被告离婚时起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位于东街道办事处路X号价值1000000元的房屋一幢归原告华学所有,由原告华学承担共同债务200000元后再补偿被告黄登房价款400000元。
四、共同债权55000元由原告华学与被告黄登各享有27500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华学承担。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本案中夫妻之间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不应离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相关文章

专业团队,全面负责,值得信赖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