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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后又性格不合请求离婚?

【案件】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1990年3月1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于1991年1月7日生育长女,于1995年11月16日生育次女,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案件焦点】原被告的离婚协议能否成立
【评析】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即离婚)。
二、婚生女随生活,一次性给付生活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共计22000元。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平离婚以及解决后续的财产及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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