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卢安(化名)和被告张玉(化名)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88年8月生育女儿,1990年生儿子。后因双方缺乏信任,被告怀疑原告与其它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引起吵架。2005年,原、被告曾协议离婚,由于被告反悔未果。此后,原告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下半年登记结婚,1988年8月生育女儿,1990年生育儿子。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矛盾日益明显。特别是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致使夫妻关系日渐紧张,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家庭共有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与原告结婚近20年,夫妻感情尚好,不足之处,请原告体谅,今后改正,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在恋爱一年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两个子女。虽然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有时吵架,被告对原告有猜疑之心,但被告也表示改正,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增进信任,仍有和好的希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安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共计5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Z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案件焦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应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怀疑对方有第三者,多次争吵可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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