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腊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07年2月6日达成结婚协议后并于次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并未发生任何大的纠纷。2007年5月18日原告一人离家外出,后经被告和原告的母亲等人将其从汉中找回,但双方并未因此事产生矛盾而影响夫妻感情。同年6月初,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再次离家外出不归,并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王华(化名)、李静(化名)离婚。
王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认识一个多月就草率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姻基础,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上诉人不信任上诉人,不允许上诉人与其他男性接触,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答辩,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未发生过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二审是否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王华与被上诉人李静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能得到改善。上诉人认为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适当,应予维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已定事实,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不应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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