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王方(化名)与汪往(化名)于1995年12月认识后开始谈婚,199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汪原(化名)。王方、汪往婚后感情较好。养育小孩后,双方由于脾气性格差异,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产生矛盾。2003年夏,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汪往打骂王方,王方回娘家居住,后经汪往亲戚劝解,汪往于同年8月15日向王方及其父母出具一份承认错误的保证承诺书,王方谅解汪往后回家生活。之后,双方仍争吵不断。2007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后,王方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汪往多次向王方发短信对王方人格进行侮辱。
原审判决:一、准予王方与汪往离婚。双方夫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离婚后,子汪原由汪往抚养,由王方自2007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至汪原18周岁止(2007年12月底前给付600元,2008年起,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分别付清半年的抚养费900元)。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29寸彩电一台、美的空调、海尔冰箱、荣事达洗衣机各一台、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玉镯一对,其中荣事达洗衣机一台、黄金、铂金项链各一条、黄金戒指一个、玉镯一对,归王方所有,其余财产归汪往所有,由汪往给付王方房屋补偿款20000元。汪往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收益归汪往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由王方负责偿还5000元,汪往借其姐汪涛现金10000元由汪往负责偿还。以上第三条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王方、汪往各负担150元。
汪往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采信证据偏颇,认定事实有误。二、一审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20000元房屋补偿款显失公正,应改判不予补偿。三、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15000元平均分担。四、被上诉人每月应承担汪原生活费300元和承担汪原每年的教育经费15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王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买断工龄款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经查:上诉人生于1971年,1992年参加工作,2001年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买断工龄款为54691元,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双方结婚11年,夫妻共同财产为12277.50元,王方应该分得6138.79元,购房屋用35000元,剩余19691元,已经用于家庭生活。王方实际使用了19691元的一半,超出了应该分得的6138.79元,故购买的房屋应该归上诉人汪往所有。该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认可该房屋现价值40000元,对现房屋升值5000元用于偿还共同债务5000元(借王方父亲王春5000元)。对于上诉人提出借其姐汪涛10000元属共同债务,因该借款用于补交其个人养老保险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上诉人本身将来享受养老保险金,该笔借款理应由上诉人偿还。关于上诉人提出让被上诉人负担汪原每月生活费300元和每年教育经费1500元,因上诉人无新证据证明王方收入的提高,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判决不妥予以纠正。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民事判决一、二项。 二、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三、四项,改判为: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29寸彩电一台、美的空调、海尔冰箱、荣事达洗衣机各一台、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玉镯一对。其中:荣事达洗衣机一台、黄金、铂金项链各一条、黄金戒指一个、玉镯一对,归王方所有;其余财产归汪往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5000元,由汪往负责偿还。
【总结】对于本案中争议的焦点,由于该房屋属于买断工龄款的一部分,主要是由于王方的工作原因获得,而且其获得的大部分用于婚姻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在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多分一些,即该房屋应该属于王方。
[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时,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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