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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处理离婚及后续抚养费问题

【案件】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1995年登记结婚,生育男孩葛XX(1997年8月24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夫妻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葛X(1997年8月24日出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2009年给付子女抚育费750元,从2010年起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1 500元至子女18周岁止(于每年年底给付),另原告用在X村分得土地2亩抵顶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自愿离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协议和平离婚 。对于婚生子女,非抚养一方要给予足够的抚养费。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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