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3月自愿认识恋爱。1998年5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魏X,现随原告生活。2001年6月30日在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2004年1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制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谭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3月自愿认识恋爱,2001年6月30日在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魏X,一直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各异,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长期打骂原告,夫妻感情破裂,2004年1月被告离家外出务工至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案件焦点】原告的离婚诉求是否能够成功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于2004年1月离家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互无联系长达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可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现不支付子女抚育费。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谭与被告魏离婚。
二、婚生女魏X随原告谭仕娥生活,被告魏现不承担子女抚育费。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各异,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长期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离家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离婚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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