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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登记结婚后就失踪,男方诉请返还全部彩礼获支持

一对情侣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女方索要数万元的礼金,但是还没有举办婚礼,女方便外出就不归,也一直没有和男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过,因此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女方返还全部的彩礼,男方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而离婚的,是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之一。

李某与张某经同村村民倪某介绍相识,并于2012年8月15日举行订亲仪式,订亲时张某通过媒人倪某向李某索要礼金66600元。2012年8月27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张某外出不归,双方未能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共同生活。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张某现外出不归,应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李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给付张某的礼金,因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应由张某予以返还。遂判决李某与张某之婚姻准予离异;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李某礼金66000元。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李某和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两人没有举办结婚仪式,也没有共同生活,不存在夫妻之实,因此李某给付张某的彩礼的目的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因此张某应当返还全部的彩礼给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该目的不仅表现为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还表现为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即形成真正的婚姻。所以在办理结婚登记后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也应当被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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