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男方指出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已经被自己赌博给输掉了,认为两人已经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了,那么这些被赌博输掉的夫妻共同财产还能分割吗?上海离婚律师解释到,这还是可以分割的,因为金钱在客观上是不可能灭失的,所以应当视为男方还持有这15万元,应当将其中的一半分割给女方。
郝某与陈某于199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8月3日,郝某以与陈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审理后,法院认为:郝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诉称事实,双方也不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于2009年9月21日判决驳回了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0年4月14日,郝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陈某主张:因郝某拒绝回家,自2009年2月2日起,两人开始分居,婚姻已经不能挽回,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后赚得的收入15万元都被郝某霸占,应依法予以分割。郝某辩称:其一直掌管家中款物。陈某交来的15万元已被其赌博时输光,现在两人没有共同财产。针对郝某观点陈某辩称:郝某赌博输钱,其至今不知情,但其应得份额的共同财产郝某应予返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郝某已“赌掉”的15万元是否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首先,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存在。而本案中郝某已将15万元夫妻财产“赌掉”,该物质存在已经灭失,不存在进行分割的基础;其次,本案的“15万元”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定范围内,若对其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应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应视为郝某仍然持有,因此在双方离婚时,应对该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虽然郝某将1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输光,但是基于金钱的性质来看,该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能灭失的,因此仍然应当视为郝某持有这1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这15万元依法进行分割,由郝某支付相应的款项给陈某。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本案中郝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但是根据金钱“占有即所有”的特殊性,获得郝某输掉的15万元的他人已经拥有了对相应款项的所有权,但是金钱又在客观上不可能被消灭,所以郝某应当另行以自己的财产支付7.5万元给陈某,视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