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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后复婚又离婚,财产和债务如何处理?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两个月又复婚,随后男方又以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那么此时离婚时对相关的财产和债务应当如何处理呢?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在离婚后又复婚的,即使时隔很短,在第一次离婚时对财产和债务的分割就已经使得相关财产和债务成为个人的,在复婚后,这些财产和债务也仍然是个人的,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

蒋某与黎某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女。2011年6月,蒋某与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4月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蒋某全部承担。2013年5月,原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同年11月,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务15万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黎某再婚时的婚前个人财产?2.原被告双方复婚期间对15万元债务的承担重新约定是否有效?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之前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黎某,但双方很快复婚,复婚时房屋仍然登记在蒋某名下,黎某对该房屋未及时予以变更登记,故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也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成为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即使后来变更登记为黎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约定蒋某独自清偿原负债务,是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做的让步,该协议显失公平,应当认定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在蒋某与黎某第一次协议离婚时因离婚协议的内容而成为黎某的个人财产,即使房屋是在两人复婚后才变更到黎某名下的,该房屋仍然属于黎某的婚前财产,所以蒋某在起诉离婚时,是无权主张分割该房屋的。而债务则因为复婚后的债务承担协议而由蒋某一个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沪律网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获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婚前”包括从离婚到复婚这个期间,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已经将财产分割的,双方获得的财产,在复婚后仍然属于“婚前财产”,是其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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