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4年正月在XX镇打工时相识,相识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于是原告提出分手,但是被告保证将毒戒掉并保证以后不再吸毒。此后到了2007年被告不再吸毒。这样原、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又染上毒品,经原告劝说被告,被告根本不听,2007年10月,被告离开原告,从此以后,原、被告分居生活。2008年5月14日,原、被告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被告的身份证已丢失,故原、被告到民政部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从此以后,被告下落不明。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正月在XX打工时相识,开始原告并不知道被告吸毒,但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的恶习,就提出分手要求,然而被告向原告保证把毒戒掉并从此以后不再吸毒,于是两人回到XX,在原告的帮助下,被告一直到2007年没有再次吸毒,原告以为被告已经成功戒毒,所以在2007年3月原、被告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小孩。婚后被告不但打牌赌博,并且又染上毒品。2007年10月,因被告打牌赌博,双方遂发生争议,被告离家出走。2008年5月14日,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被告的身份证已丢失,所以登记离婚不成。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因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无音信,故未答辩。
【案件焦点】被告吸毒行为是否已经足够使夫妻感情破裂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在恋爱过程中,原告发现被被告有吸毒的恶习,但被告保证戒掉毒瘾且不再吸毒,这样原、被告才登记结婚,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但是婚后不久,被告又染上了毒品,且经原告劝说,被告根本不听,仍然吸毒并且离开了原告,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吸毒是一种严重危害自己、他人的生活和健康的行为,在离婚案件中一旦发生因吸毒而离开家庭的应当认为其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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