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19日在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但尚未举办婚礼,故被告未置办嫁妆,1996年正月原、被告相约去XX打工,被告到厂后一个多月就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与被告之兄去厂里询问,被告知与一男的辞工走了。以后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被告也一直未与家中联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被告1996年正月离家出走就一直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至今已有13年之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没有应诉和答辩。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但尚未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失去被告的联系已近13年之久,且多方寻找未果,故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上海离婚律师了解:法院判决离婚,应当首先给与调解,调解不成的,对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但是在婚姻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应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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