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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怀疑有外遇并持刀威胁,可以离婚吗

【案件】1998年夏天原、被告在XX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1年3月27日在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2001年10月4日生女孩王云(化名)。婚后两年两人感情尚好,但后来因被告深夜回家并与异性有电话,两人经常吵架相骂。2004年下半年因原告的一个老乡单恋原告并向被告打电话挑拨原、被告的关系,被告为此怀疑原告有外遇,两人矛盾迅速加剧。2005年4月,被告持刀威胁要杀了原告。之后不久被告又去XX打工,从此两人分居。2006年正月被告以开店为名向原告要钱,原告未寄,此后被告未再与原告联系,也未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原告向被告父母探听亦不知被告下落。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
原告诉称:原、被告生育小孩后,因被告好玩,经常深夜回家,双方经常吵架相骂;2004年被告受别人挑拨,猜疑原告,对原告不冷不热,对女儿也不尽抚养义务;2006年正月被告以开店为名,向原告要钱。原告因无钱未给,此后被告就再也没有与原告联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云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万元。
被告没有应诉和答辩。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4年多时间,且两人未再有任何联系也有3年多时间,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原告要求离婚,给予支持。婚生小孩王云一直由原告父母带养,且近3年被告也未履行做父亲的职责,并不知下落,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仍由原告抚养为宜,但被告应支付部分抚养费用。【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云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6 000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兑现。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则离婚,对于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应当准许离婚。但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出现矛盾要及时解决,切勿逃避或者盲目争吵冲动做事,那样往往会导致一个家庭得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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