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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房双方均有承租权的情况,归一方所有的情况

一、离婚公房双方均有承租权的情况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在以下九种情况中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离婚公房承租权归一方所有的情况

归一方所有的情况是: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8种情况: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这种情形主要是指96年司法解释的第4、6等2种情况: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4、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般情况下也应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原则及规定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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