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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信任与沟通是建立良好家庭关系的基础

【案件】原、被告于2001年在XX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3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03年12月5日生女孩。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到了2007年下半年,原告在XX打工,被告在XX打工。2007年11月,原告用手机给他人发短信,被告发现后认为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往来,这样原、被告发生争吵,原告从家出走。此事过了10多天后,被告将原告接回家中,两人在家住了2天,随后被告去了XX打工。2007年农历年底,原、被告在家一起过年。2008年正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共同财产(价值15万元左右的房屋一座)共同平均分割,嫁妆归原告所有;
3、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0 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现原告提出离婚原因不清,只要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一些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原告改正自己错误的想法,原、被告完全可以和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有小孩,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因手机短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由于双方没有进行交流、沟通,从而导致双方分居生活。但只要原、被告以家庭为重,相互信任、关心,并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调解,调解不成,判决是否应当离婚。夫妻之间要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努力解决问题,共同经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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