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刘先生在前妻生下儿子两年后与其离婚,儿子由前妻抚养,刘先生要承担抚养费,但是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刘先生才知道儿子居然不是自己亲生的,刘先生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拒绝支付抚养费。上海婚姻律师表示若法院承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则刘先生可以不用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刘先生和张女士系夫妻,两年前张女士生下了一个儿子。张女士生下儿子不久后,双方就因性格不合自愿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明(化名)由妈妈张女士抚养,随同张女士一起生活,由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办理离婚手续后,刘先生才知道小明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当时,张女士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认自己所生儿子小明为“婚内私生子”,不是刘先生的孩子。刘先生为此诉起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与小明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刘先生无须对小明承担支付抚养费等义务。面对起诉,张女士并不否认刘先生主张的事实,也对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是却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经刘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生、张女士与小明进行亲子鉴定。因张女士未按通知时间带儿子到达现场,司法鉴定中心无法进行鉴定,只好向法院退鉴。后,张女士在法院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仍表示拒绝鉴定。湖里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提供了张女士签名的《承诺书》证明其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张女士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并当庭承认小明与刘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小明和刘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小明非刘先生亲生子,张女士亦同意无需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对此法院予以照准。
上海离婚律师网提示:亲子关系并不是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唯一标准,养父母与子女、继父母与子女之间都可以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就意味着父母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也要承担对父母的扶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根据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可以认定刘先生和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也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刘先生也无需再支付小明的抚养费。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书已经签订,但是经过法院的判决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可以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