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结婚后,将自己婚前买的房卖掉,而又买了新房,房屋还是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妻子在婚后没多久,就要起诉离婚,还要求分割新房,男子则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女方是不能分割该房屋的。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并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结合夫妻双方的出资情况、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情况等来认定。
吴某于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其与黄某结婚不久便将该房出售并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为吴某。夫妻乔迁新居不久,黄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新购房产,吴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对于该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与离婚前所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新购房产系吴某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虽在婚后购置,但仍属婚前财产,故离婚时黄某不能分割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应当是正确的,首先该房屋是吴某一人购买的,并且也只登记在吴某一人的名下,其次吴某和黄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很短,如果将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话,则对吴某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沪律网提示:本案的房屋虽然是吴某在和黄某结婚后所换的新房,但是吴某以卖自己个人所有的房屋所得买的,黄某并没有对购买这个新房出资,因此该房屋仍应当认定为吴某的个人财产,黄某是无权要求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