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为丈夫经常在酗酒之后对自己以及子女施暴,甚至威胁到了自己和子女的人身安全,因此妻子在忍无可忍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定男方确实存在严重的家暴行为,判决双方离婚并且子女由女方抚养。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家庭暴力是造成婚姻破裂的一大因素,严重的家暴行为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李某和罗某系夫妻,后生育女儿罗某某1和儿子罗某某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经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罗某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罗某某在日记中记录了罗某多次酒后打骂李某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因罗某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某申请撤诉。但之后罗某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罗某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某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罗某踢烂房门后殴打李某,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某当晚两次报警。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某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罗某分居。2012年9月,李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罗某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某抚养子女。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罗某某、罗某某2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罗某某、罗某某2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某抚养两个子女,罗某依法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准许李某与罗某离婚,子女罗某某、罗某某2由李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罗某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某及子女可拒绝探视。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在本案中,罗某经常酗酒,对妻子和子女进行家庭暴力,这严重影响了妻儿的身心健康以及正常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因此李某起诉离婚,于法有据,于情合理,法院的判决也是维护了李某和子女的权益。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成为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认定当事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因素,并且受家暴的夫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向施暴的一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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