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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怀疑妻子出轨,要和儿子做亲子鉴定却被女方拒绝

丈夫怀疑妻子出轨,并且认为孩子也不是自己亲生的,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还要求女方对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女方承认自己出轨的事实,但是拒绝给孩子做亲子认定,那么在此情形下,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院是可以直接推定男方当事人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女方需要赔偿男方的精神损失。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本案中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对待张某的主张,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怀疑小孩非己亲生,怀疑系李某与他人所生,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李某也否认张某的说法,因此不应支持张某的主张。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是他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且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看第二种意见应当是正确的,因为对亲子关系的认定问题并不以“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是以推定的原则,即在本案中张某主张做亲子鉴定,而李某反对做亲子鉴定,并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因此推定张某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因为当事人请求法院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往往涉及较多的隐私问题,因此在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时采用的是不同于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是按照逆向地推定认定存在或不存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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