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所有,但是尚未给房屋办理变更登记,两人便又复婚了,后来丈夫向他人借款,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还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屋,那么这套房屋能否被强制执行呢?上海离婚律师针对房屋所有权问题解释到,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变更,在离婚协议生效时就完成了,并不受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的影响。
梁某与祝某(女)系夫妻,育有一子。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梁某名下。2013年9月,梁某与祝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产归祝某及子所有,梁某需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2013年10月,两人办理复婚登记。2014年6月,梁某向张三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未按时还款,张三将梁某与祝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借款系梁某个人债务。因祝某未及时变更产权登记,房产尚登记梁某名下,判决生效后张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祝某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确认该房产归祝某所有。本案争议焦点:祝某享有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一种观点认为,祝某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梁某与祝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房产的归属,虽然两人之后又办理了复婚登记,但该结婚登记只是改变了双方的人身关系,并不改变双方在离婚时对该房产归属的约定,祝某仍具有要求梁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请求权,且祝某享有的请求权优先于张三所享有的债权,足以排除执行。第二种观点,祝某所享有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梁某与祝某在协议离婚后又办理了复婚登记,复婚是双方对原离婚协议内容的变更。该房产是梁某、祝某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屋一直登记在梁某名下,张三能够就房产梁某的个人部分予以执行,因此,祝某不能排除执行。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首先,在梁某与祝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变更为祝某及儿子所有。其次,在梁某和祝某复婚后,房屋属于祝某的婚前财产,而不是梁某和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梁某在婚内所欠的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梁某与祝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强制执行祝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祝某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债权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就开始生效,其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房屋的所有权因离婚协议的生效而成为祝某及儿子所有,虽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但是这并不影响祝某和儿子对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