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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依离婚协议向前妻索要补偿

一男子入赘到女方家中,离婚后女方同意向男方支付一笔补偿金,但是离婚协议签订以后,女方反悔不支付补偿金,男方只得向法院起诉索要补偿金。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其中的义务,不得限制另一方的权利,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刘某与彭某于2007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彭某属于再婚,已经有两个小孩,因此双方约定由刘某入赘彭某家。201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债权、债务。考虑到男方在女方家为照顾小孩付出较多,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并承诺在2014年年底之前兑现。但双方离婚后,彭某并没有按离婚协议兑现经济补偿款。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款。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发现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十分明确,而刘某与彭某已经于2013年3月1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案情比较明了,于是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与彭某取得联系。彭某当时表示自己非常生气,因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有歪曲事实的部分,同时自己作为一位女性,他竟然将自己告上法庭,十分心寒。承办法官首先告诉彭某,她的心情十分理解,但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内容十分明确具体,且彭某也签字承认,属于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彭某应当依约履行。同时考虑了彭某顾及面子的问题,承办法官又告诉她,即便已经起诉,只有她有调解意向,法院也可以提前与原告沟通,争取庭前调解,能不开庭就不开庭。彭某表示同意。经过沟通,今年4月19日,刘某与彭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在正式审庭之前便以调解结案,彭某当庭兑现了2.8万元,刘某表示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上海离婚律师网提示: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就其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一旦成立,就对男女双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且在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离婚协议基于男方入赘并且在女方家庭中付出较多,女方适当地给予男方一些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同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女方也不得再拒绝履行其中的给付义务,必须向男方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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