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虽明知有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但在离婚时确实没有分割的,比如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后才得以偿还的情形,在此前提下,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对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陶某和蓝某曾系夫妻关系,于199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蓝甲、蓝乙、蓝丙三个子女。2014年,蓝某向荣昌法院起诉离婚,该案中陶某为证明夫妻存续期间有165万元债权,向法庭举示了包括本案涉案的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的八张借条复印件,蓝某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有借款这个事实,但款项已经全部收回,全部用来发给工人工资去了。”同年6月,蓝某撤回该离婚诉讼,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蓝某撤回起诉。同月,陶某和蓝某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主要载明:“蓝某与陶某于1995年认识,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长女蓝甲归女方抚养;婚生二女蓝乙、婚生三子蓝丙均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承担。三、夫妻财产:1.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的粤SXXXXX车归男方所有;2.婚姻存续期间借给陶甲10万元归女方所有;3.女方购买的中国平安保险养老险期限10年,每年16700元缴费标准,已交纳3年,剩余7年由男方出钱交纳;4.男方补偿女方25万元,该款在2015年2月19日前支付。四、债务的处理:男女双方一致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向外借款由双方各自承担。”另查明,蓝某于2017年9月向荣昌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范某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荣昌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2月作出(2017)渝015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某偿还蓝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等。目前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载明的38万元借款包含本案涉案的夫妻共同债权32万元。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决陶某与蓝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债务人范某处享有的32万元夫妻共同债权由陶某享有50%即16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蓝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但是涉案的夫妻共同债权部分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分割,因此即使存在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涉案的共同债权部分仍然可以再次分割,并且不影响原本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只有在欺诈和胁迫情形时,受欺诈和受胁迫方才有权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但是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完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男女双方在知情后可以随时向法院主张再次分割未分割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