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除了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也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上海离婚纠纷律师针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强调到,要以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在结合各种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最为合适的选择。
刘女士与李先生婚后生了一女儿,女儿现已读小学三年级。婚后李先生曾到刘女士家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双方长期在外打工。2016年,刘女士第一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予支持;过段时间,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女儿随刘女士生活。但李先生不服,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及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为了慎重起见,柳州中院委托专职心理咨询师对男女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发现刘女士态度非常坚决;心理咨询师通过对女儿沙盘推演的观察发现,女儿对妈妈较为依恋,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妈妈生活。考虑到刘女士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判决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为宜。于是,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本案中,刘女士和李先生在离婚时确定女儿跟随刘女士生活,并且女儿已经读小学三年级,有了比较成熟的主观意识,其对刘女士更为依恋,因此由刘女士直接抚养女儿更为合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需要结合父母双方各方面的抚养条件,来确定最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其已经具备了相对成熟的主观意识,所以对于其抚养关系的确定,还需要结合其自身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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