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龚明(化名)与被告郭云(化名)于1999年相识恋爱,2000年03月08日举行婚礼,同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名郭燕(化名),2004年03月15日双方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02月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两月后被告因故回家,原告一直在打工于2008年04月才回家,由于彼此间相聚较少,原告回家后因家庭琐事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08年10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和抚养婚生女郭燕。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龚明(化名)与被告(化名)郭云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有了爱情的结晶。由于原告在外打工,夫妻二人缺乏婚后感情的进一步交流,亦使双方的夫妻关系产生了一些裂变,但并不就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予以佐证,虽然双方从2006年02月至今没有一起夫妻生活,是因原告在外务工,不符合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条件。在庭审中被告又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支持,其夫妻关系完全可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龚明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龚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总结】夫妻之间应当和睦相处,面对矛盾与争吵要处理好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支持,其夫妻关系完全可能和好如初。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