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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引起子女抚养纠纷 法院该受理吗?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夫妻双方离婚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法律给予相应的保护,那么,若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发生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是否受理?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与李某于1997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便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同居了,并且于1999年生育一子。然而,两人一起生活后,却常常因生活琐事争吵,直至2007年两人正式分手并且解除了同居关系。两个人的孩子便由李某的父母照看,随后张某与李某都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张某也渐渐忽视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一直没有支付过抚养费,李某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抚养费或孩子由张某监护抚养。

  “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哈密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任王某某接案后,详细了解了张某和李某的情况,并向双方讲解了同居引起的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最终协商双方的孩子由李某监护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对此,王某某提醒大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我国采取登记式婚姻,即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如果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属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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