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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每年按比例取得对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分红吗?

在上海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的协议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每年都会遇到几起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把所持公司股份每年分红按一定比例补偿给自己的情况。虽然这么做在婚姻法的理论上讲得通,但以上海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却存在诸多隐患。

众所周知,以上述方案取得离婚补偿的计算依据与数额是不确定的。首要的原因是公司盈利存在商业风险,在不获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会有分红收入。而更为重要也是离婚后持股一方惯常采用的手段是恶意隐瞒自己的分红。较为常见的是利用公司财务账目作假,更为隐蔽的手段是离婚后把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亲友,甚至在某些家族企业里直接把原来的公司注销,另行成立公司。如果是这样,在离婚协议书里每年分割股份分红的约定将是一纸空文。而从法律上来说,商业自由受法律保护,无法以离婚协议限制对方转让股份或注销公司的,更何况公司的股东往往往往不止对方一个人,还会牵涉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可能为了维护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限制其他股东的权利。

因此,除非特殊情况下能够保证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否则上海离婚律师还是建议您在离婚协议书里确定一个与股份分红或公司利润无关的离婚总补偿额,然后让对方逐年分批进行补偿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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