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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外出工作,引起妻子猜忌并经常争吵,是否可以离婚?

【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于1992年08月22日生育一子,现就读于中学高中一年级。原告于1995年从部队转业安排在区中心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因原告工作的特殊性,经常出差在外,引起被告的猜疑,双方为此常发生纠纷,原告原于2008年03月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双方互不来往,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08年06月25日起诉来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明确子女抚养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区中心医院职工宿舍楼6-1号有住房一套,证照齐全;有存款人民币70000元;另有人身保险四份。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
1、原告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但由于双方不注重婚后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03月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双方互不来往,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鉴于已满十周岁以上,经法院征求意见,愿随母亲一起生活,由此,原、被告的婚生子随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给付子女抚养费为宜,其给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为:按原告上一年度工资的平均数1652×30%=495.60元,于每月25日前支付。
3、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位于区中心医院职工宿舍楼6-1的住房一套的归宿分歧较大,被告主张不分割,原告主张平均分割,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该房进行折价,原告主张120000元,被告主张该房只值80000元,悬殊太大,对此根据地区目前市场房价行情和该房所处的地理位置,对原告120000元的主张予以认可。鉴于原、被告的婚生子随被告一起生活和财产处理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该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给原告房价款人民币60000元。
4、银行存款70000元由原、被告各分享35000元。
5、人身保险四份,经原、被告在庭审中的协商意见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即被告享有其子和本人的份额;原告享有其母和本人的份额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随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每月给付抚养495.60元,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至18周岁止;在此期间的书学费、医药费凭正式收据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的份额。
三、位于重区中心医院职工宿舍楼6-1的住房(含房内财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给原告房价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
四、由被告将所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支付35000元给原告所有。
五、人身保险,由被告享有其子的份额和本人的份额;原告享有其母的份额和本人的份额。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承担。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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