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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可以约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吗?

 

今天上海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张先生(化名)。张先生与前妻毛女士(化名)于2010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轩(化名)归张先生抚养。但毛女士担心张先生将来再婚后如果再生育孩子会对小轩不好,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加了一条:“禁止张先生再生育,否则要赔偿毛女士违约金500万元。”为了得到小轩的抚养权,张先生答应了这个要求。离婚一年后,张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刘女士(化名)并在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由于刘女士没有自己的孩子,婚后与张先生生育小孩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婚后刘女士很快便怀上了孩子。得知此事的毛女士当然反对,对此登门辱骂并威胁要以张先生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索赔500万元。无奈之下,张先生找到了上海离婚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在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的约定,上海离婚律师团队曾处理过多起。这类约定无一例外地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约定。这是因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或者说是自然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不得非法被限制或剥夺。同时,法律规定协议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侵犯基本权利的无效。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再婚后不得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张先生完全可以再次生育且无需向毛女士支付违约金。

对于张先生的情况,上海离婚律师建议首先要让毛女士意识到这个约定是无效的。然后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这个矛盾。可以看出毛女士很在意小轩,是个负责任的母亲。加上毛女士至今没有再婚,更没有再次生育的打算。小轩可能是她今生唯一的孩子,所以可以考虑让毛女士抚养小轩。这个建议也正是张先生所希望得到的结果。

一定要注意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措辞今天,上海离婚律师处理了一件协议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马先生(化名)与我的当事人齐女士(化名)于2010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感情不合,马先生于今年8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离婚。接受齐女士的委托后,上海离婚律师着重对财产问题展开了调查,调查的结果显示,马先生婚前购买汽车一辆、婚前购买的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一套(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涉及的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约10万元)、二人的婚后主要夫妻共同财产为马先生隐瞒的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约10万元。因此,如果齐女士同意离婚可以分得:1、房产所还贷款及相应增值部分的一半约5万元;2、马先生名下的婚后存款的一半约5万元。这样我的当事人在离婚是依法可以得到约10万元补偿。

由于马先生着急离婚,所以他的离婚律师多次与我方联系,希望协议离婚。经过反复谈判,最终马先生同意在协议离婚时向我的当事人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5万元,我的当事人表示同意。于是双方商定由马先生的律师起草好离婚协议后在今天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见面后,上海离婚律师接过对方律师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看了一眼便发现对方刻意没提及马先生名下的存款,估计是以为我方还不知道存款之事而想独吞吧。该离婚协议书的财产部分主要内容为:1、车辆为马先生婚前购买,为其个人财产,与我的当事人无关;2、房产属于马先生婚前购买,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由马先生一次性补偿我的当事人15万元;3、双方确认没有任何债务。

稍具离婚法律知识的人都能看出来: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如此措辞是存在严重法律漏洞的,而且是对马先生有很大的风险。这是因为该措辞表述没有涵盖全部夫妻财产内容,尤其是马先生所隐瞒的10万元存款。一旦离婚后我方当事人以在双方离婚时马先生隐瞒了存款,导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完全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话,我的当事人还可以分得至少5万元存款(不包含追究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但既然这是马先生及其律师的选择且对我的当事人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上海离婚律师也就不当场指出这个问题了。当然,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上海离婚律师向齐女士讲解了日后还可以分对方存款的问题,把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的选择权交给了齐女士。

对方律师在离婚协议中如此措辞实属自作聪明,是个很低级的错误。其实,对方稍微专业一点的话完全可以换另外一种措辞,让该离婚协议既不挑明存款之事,又让我方在签字后再也无法索要存款。当然这就关乎专业水平高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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