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协议变更问题的张女士(化名)。她与前夫于去年8月在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而房屋内物品归张女士所有。但离婚后张女士却迟迟没有将屋内物品搬走。为此,双方又补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屋内物品归男方,男方补偿张女士3万元。虽然补签了协议,但张女士的前夫却迟迟不肯支付补偿,后来索性以离婚协议书已经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不能私自变更为由而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
关于离婚协议书能否在离婚后进行变更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张女士与前夫就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所作的变更时有效的。如果双方就离婚协议书中是否离婚的问题作出变更则不会被法律所认可。除此之外,如果双方的约定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的变更。
本案中,张女士完全可以依据变更协议起诉其前夫,要求对方按照变更协议的约定支付财产补偿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