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无论如何都不会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分割时价格。
本文已经对“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经济适用房……
在判断经济适用房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看有无证据证明财产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有证据证明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时,如有约定,或者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等,就认定为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否则,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
一、哪些属于婚前房产
只要是婚前购买的房子,都属于婚前房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该房产为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2、该房产为夫妻一方的父母在婚前全额购买,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3、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二、离婚时……
今天上海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张先生(化名)。张先生与前妻毛女士(化名)于2010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轩(化名)归张先生抚养。但毛女士担心张先生将来再婚后如果再生育孩子会对小轩不好,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加了一条:“禁止张先生再生育,否则要赔偿毛女士违约金500万元。”为了得到小轩的抚养权,张先生答应了这个要求。离婚一年后,张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刘女士(化名)并在交往半年后……
最近,上海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清楚而产生纠纷的刘先生(化名)。他与前妻半年前在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由于二人名下各有一套房产,离婚时打算继续保持现状,不再做任何变化。其实挺简单的问题,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却对此表述为:“双方房产保持现状。”由于刘先生名下房产价值高于他前妻名下房产,离婚后,他前妻便以双方房产在离婚时没有分割为由要求刘先生给补偿。
既然离婚协议书约……
周一,上海离婚律师陪同一对当事人前往北京朝阳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很短的时间内便有三、四对前来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协议离婚材料不合格而被退回。为避免大家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白跑一趟,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对在北京办理协议离婚需要提前准备的材料做一说明:
1、双方户口本及居民身份证。因为很多当事人没有把户口本的中婚姻状况一栏里本次结婚前的“未婚”或“离异”状态改为“已婚”,导致民政机关……
今天,上海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协议离婚的崔先生(化名)。当问到双方是否都同意离婚、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时,崔先生很爽快地表示双方没有争议,但同时又反复强调说女方的父母不同意离婚。崔先生的这个举动引起了上海离婚律师怀疑。经过反复询问,崔先生最终说出了实情。原来他的妻子在3年前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至今无法治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够协议离婚的。理由是:……
昨天,上海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协议变更问题的张女士(化名)。她与前夫于去年8月在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而房屋内物品归张女士所有。但离婚后张女士却迟迟没有将屋内物品搬走。为此,双方又补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屋内物品归男方,男方补偿张女士3万元。虽然补签了协议,但张女士的前夫却迟迟不肯支付补偿,后来索性以离婚协议书已经在民政局登记备案不能私自变更为由……
很多正在与对方谈判离婚的当事人都会有疑问,即一旦与对方协议离婚后发生争议或者后悔,能否向法院再起诉?对于这个问题,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由于离婚主要涉及三方面的事情,即: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离婚财产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协议离婚,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完成协议离婚手续后,除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外,可以就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再次起诉。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在上海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的协议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每年都会遇到几起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把所持公司股份每年分红按一定比例补偿给自己的情况。虽然这么做在婚姻法的理论上讲得通,但以上海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看却存在诸多隐患。
众所周知,以上述方案取得离婚补偿的计算依据与数额是不确定的。首要的原因是公司盈利存在商业风险,在不获利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会有分红收入。而更为重要也是离婚后持股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