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公房是政府或者单位提供给符合条件员工的福利性住房,所以具有比较特殊的地位以及与其他通用型住房不同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没公房使用权的一方能不能要求补偿呢?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离婚时没公房使用权的能不能有补偿
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公房使用权离婚时怎么判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可以看到所谓公产房是国家提供的福利性住房,一般个人是没有所有权的。离婚的时候无论哪一方都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获得使用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夫妻双方各方面的情况来进行判决,这种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上海离婚律师会对自己争取公房使用权有很大的帮助,上海婚姻律师也提供上海离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