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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继承我爸留下的房产就必须去公证,可公证费得4000多元。不光费用贵得离谱,沈阳市内几个区的公证处收费还不一样,工作人员明明说是根据省里的规定价格统一,为啥还有差距?”近日沈阳读者王强向记者投诉。
继承房产为啥必须“挨宰”?
该被谁“宰”?到底应该“宰”多少钱?
公权力该如何去掉附加认证?
记者展开调查。
【质疑】 继承房子,还要公证费?
有些公证,不过收钱盖章而已
父亲去世后留下的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成了沈阳市和平区居民王强的闹心事。
今年9月,按照父亲的遗愿,王强打算把父亲生前留给他的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可当他到房产局咨询办理过户需要提供的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要求必须先去公证。
“我是家中的独生子,母亲也同意由我继承房产。为啥我还要去公证?我的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这么多证件完全可以证明。”王强手里握着一堆证件显得很无奈。
“这些证件都是相关部门核发的正规证件,通过很简单的核实就可以确定。而且公证处需要提供的材料也是这些证件,他们(房产局)明显把自己该做的工作往外推。”
各区公证处价格不同 哪家公正?
“根据相关规定,配偶继承,公证费每平方米20元;子女继承,公证费每平方米40元。”在和平区公证处,王强得知自己想要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子,必须先缴纳4000多元的公证费。
“一本公证书就要4000多块,真是‘一本万利’。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是根据相关规定,省内执行统一定价,可当我到东陵区公证处办理手续时却出现了问题。”
王强告诉记者,由于该公证没有指定公证处,他的工作单位就在东陵区公证处附近。当他带齐材料去东陵区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办理公证每平方米“只”需要缴纳30元的公证费。
“相邻的两个区公证费差了1000多块钱,这公证费到底该咋收?”
【调查】 两个老通知 捆绑畸形“套餐”
19年前《通知》:继承房产需公证
日前,记者来到沈阳市房产局咨询房屋继承手续的办理,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办理房屋继承手续,除了契证、产权证等证件外,还必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房屋继承和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都必须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书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有继承遗嘱,公证书也是必须具备的一项文件。
记者查询得知,按照1991年司法部、原建设部出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通知》中还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证质量。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继承房产时,继承人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目前,在新规定执行之前我们只能按照1991年司法部、原建设部的老规定,要求所有遗产继承必须要进行公证,即使19年前的规定有些滞后。”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
12年前的《通知》:锁定2%公证费
动辄数千元的公证费到底由何而来?记者从沈阳市公证协会了解到,遗产继承收取2%的公证费,是根据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
《通知》中明确规定,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铁西区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每平方米40元收取公证费,已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如果觉得收取的费用过高,可以自己找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收取2%的公证费。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的公证费不涨价已经很不错了。即便国家相关部门有意要调整收费标准,可能会把公证费下调到1%,但是按照沈阳目前的房屋市场价格,公证费依旧可以收到每平方米40元。
【热议】 这笔公证费到底该收不该收?
是否该转嫁给百姓
“这样的规定可以减轻房管部门审查产权变化的责任,也可以使公证机构得到固定的业务来源和收入,但却加重了需要办理物权登记的老百姓的负担。”
查阅《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后发现,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遗嘱继承形式中,只承认公证一种形式,其他的遗嘱形式都已经变相被作废。
“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房屋登记机构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应当尽到审核、辨别真伪的职责,而不是简单地推向公证处。”对继承、遗赠的证明方式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私权之一,并不一定要公证机构介入,律师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见证服务取代公证,法院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来对继承或遗赠确权。
这份《联合通知》等于把房产部门的审查义务交给公证机构,而老百姓本来可以不必花这笔公证费。
部门规定与多部法律相悖
在采访过程中,多名律师均表示,房产继承过户的强制公证与《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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