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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遗赠抚养协议才是有效的

被判无效的“雇佣协议”

这是一起被相关法律界认为是因雇佣协议无效而牵涉出的典型纠纷案件。事情的经过是,广西宾阳县韦某是一名退休干部,1993年起就和妻子分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因家庭琐事与儿子关系不和,无奈之下,他谢绝了女儿的好意自己独居一处。随着年纪的增大以及身体日渐欠佳,韦某萌生了找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的念头。

后经人介绍,韦某与一名女子方某认识,2002年6月28日,72岁的韦与52岁的方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书,协议约定称韦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方愿意来做韦的佣人,愿意服侍韦到百年过世,不要工资”,但由韦出资5万元,并以方为所有权人,在宾阳县购买一座房屋供两人居住。协议书还约定,韦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去世后归方所有。雇佣协议书签订后,两人就住在一起,方照顾韦的起居生活,洗衣、做饭、煎药、陪韦早起晨练、求医等等,尽到了佣人的职责。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几年之后,两位老人却对簿公堂,由熟人变成了陌路人。韦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来签订的雇佣协议书无效,解除双方雇佣关系,称被告方并没有真心实意地服侍自己,“被告对我已有二心”,并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雇佣合同形式虽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订立,但实质上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同居的目的。原告、被告所订立的协议因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关系和公共利益,为无效合同”。并判决雇佣协议无效,房屋为韦所有。方败诉后,认为自己白白付出几年时间服侍韦,到头来却得不偿失,先后两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关注■

“情理游离法外”的隐忧

其实,这样的老年人雇佣抚养诉讼案绝非少见。笔者从南宁市内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近年来,此类诉讼案不在少数,并且有上升的势头。究其原因,多是在双方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这一环节出现了法律“盲点”,当事双方往往因为不懂法律,或是法律意识淡薄,草签协议之后一旦关系不和,就有可能使双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对此,有律师认为,老年人晚年孤独,想找个人养老送终也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许诺给予或赠予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涉及财产分配和遗产继承的,如果没有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这位律师如是说:“我们不想评价韦、方诉讼案的判决结果,只是就一些法律细节提出建议。比如方虽然辛苦照料了韦两年,且就算双方住在一起没有过夫妻生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在实际上与妻子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公开和方居住在同一座房屋,此举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包括韦的妻子在内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定雇佣协议书无效,也是正确的。方在不了解韦实际婚姻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看似只是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合情合理,但同时也违背了相关法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抚养协议。”

■思考■

法治空间守护“夕阳红”

笔者就此请教了南宁市国海律师事务所罗青林律师,罗青林说,类似的纠纷为数不少。而从韦、方签订的雇佣协议书内容来看,带有遗赠抚养的内容,但只是一份还不是很正规的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生前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抚养、遗赠的协议,抚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他们之间本来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遗赠抚养协议,一方要求有被抚养的权利,在他去世之后,另一方有继承被抚养人的财产的权利。”

“为了避免各种纠纷,老年人应该签订一个遗赠抚养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应该对双方之间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和抚养能力等基本情况先有一个充分的了解,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请律师或者熟悉法律的人士帮助拟订协议,以保证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此外,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最好到公证部门公证,通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如果没有特殊原因,一般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应。”罗青林律师如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遗赠抚养协议对很多人来说却是陌生的。在一些地方,民间对于遗赠抚养的实际操作很不规范,有的是对相关法律并不知晓,在情理和法理之间难以找到契合点;有的则是因为观念的原因,认为请“外人”抚养送终是见不得人的事情,而且还涉及敏感的财产约定,因此引发的纠纷也并不鲜见。为此,法律界相关人士呼吁,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本意是建立起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关系,让老年人迎来晚年温暖的“夕阳红”,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能正确看待,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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